离婚前把钱转给父母,这算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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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所周知,有些人知道自己的婚姻出了问题,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在离婚之前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有些人会将自己手中的钱给了自己的父母。面对另一半在离婚钱做的这样的事情,那么,离婚前钱给父母算财产转移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探讨吧!

在离婚前,夫妻双方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将财产转移给父母。这些原因可能包括避税、保护财产、避免分割等。然而,这种财产转移是否算作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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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移的时间和方式对于判断其是否算作共同财产至关重要。如果财产转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这些财产很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此外,财产转移的方式也可能影响判断结果。例如,如果财产转移是以赠与的方式进行的,那么这些财产可能不会被视为共同财产。然而,如果财产转移是以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进行的,那么这些财产仍然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民法典》(2021.1.1生效)关于离婚的新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为了避免离婚时产生财产纠纷,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各自财产归属及分割方式。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信任,避免进行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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