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能适用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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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高、影响巨大,且犯罪率居高不下。民营企业应当正确认识涉税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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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的行为具体包括: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

二、数罪并罚能适用缓刑吗?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必须注意,如果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为同种数罪时,是否应当并罚?对此,立法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通行的见解是,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同种数罪,原则上无须并罚,只要在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作为一罪从重处罚即可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但是,当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过轻,且非并罚即难以使刑罚结果与罪刑相适用原则符合时,在法律未明文禁止时,也可以有限制地对同种数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