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营运车辆。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如出租车、公交车、货车等。这些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为公众提供运输服务,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车辆损失和人员伤害,更重要的是停运损失。
2022年12月,张某驾车与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作出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李某驾驶的车辆系出租客运车辆,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停运33天,后经评估机构评估,李某驾驶的车辆平均营运收入为591元/日。为此,李某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停运损失19000余元。
仙桃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商业三者险合同是否约定相关免责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投保人声明、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客户授权声明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其中,投保人声明和免责事项说明书,均记载保险公司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和文本加粗标黑提示。
张某虽辩称其对免责条款并不知晓,仅机械签名,但对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能够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最终,仙桃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停运损失19000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停运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营运车辆无法正常运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司机工资、燃油费用等。对于营运车辆的车主和司机来说,停运损失往往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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