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要脸树要皮,人活一世,除了物质方面,精神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山东临沂郯城县的李某却遭受了此生难以忘记的一幕,令他感到耻辱的一幕!4月27日,据媒体报道,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红花镇人李先生控诉,“大年初四那天,派出所的人开着警车用喊话器到我们村喊话,说我涉嫌嫖娼,我们全村都知道了。”
据此前媒体报道,杨集派出所民警谢某驾驶警车驶入某村庄,并使用警笛高声喊话,直接指称村民李某某涉嫌嫖娼。高亢的警笛声中,先后有两辆警车驶入村子内,同时关于李先生的喊话声传出,吸引了路边村民。
此事一经曝光,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公众对警方执法方式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表示关切。宣传室负责人曹警官表示,将对李某某是否涉嫌嫖娼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结论。目前,警务督察部门正对相关情况调查,将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则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许多法律都十分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具体体现在文书的公开、宣传的化名变音处理等;从道德角度分析,任何人都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希望自己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公安机关在对外宣传时应当注意尺度,尊重人格尊严,尤其是像此案中这样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便“先斩后奏”,不符合程序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稳和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如果行政执法过度强化,将可能侵犯个人的人权和自由。因此,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应当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