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放纵走私罪既遂法院会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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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定义明确指出了放纵走私罪的主体为海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且要求情节达到严重程度。

在放纵走私罪既遂的情况下,法院的量刑会基于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首先,法院会审查走私行为的性质、规模以及给国家经济安全带来的危害程度。如果走私行为涉及贵重金属、文物等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或者走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那么法院在量刑时会倾向于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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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法院会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如果海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出于私利放纵走私,那么其主观恶性较大,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从严惩处。反之,如果犯罪主体是由于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的放纵走私,那么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从轻处理。

此外,法院还会考虑犯罪后的态度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现。如果犯罪主体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罪行,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那么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对于放纵走私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走私数量巨大、给国家经济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涉及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物品等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放纵走私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海关的威信。因此,对于放纵走私罪的打击和惩处必须严厉而有效。同时,我们也应加强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放纵走私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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